你校呈报的《关于隆回九中校园污水排放管道改造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请示》等相关资料收悉。为消除环境污染,完善学校环保基础设施,经研究,同意你校实施该项目。
一、项目代码:2405-430524-04-01-664509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该项目新铺设校园污水管道1231米,新建检查井25座,化粪池2座以及地面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将全校污水排入环城南路的城市主污水管道。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160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34.4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4万元,预备费11.6万元。资金来源:县财政性资金。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安全、环境保护、海绵城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请根据本批复要求,严格按限额设计原则抓紧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报住建局批复,并报我局备案。
五、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请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摊派,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七、根据《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湘发改西开[2022]1018号文件精神,尽可能的使用当地群众就业,增加群众收入。
八、本项目建设工期3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请切实加强项目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按质竣工投用。如不能按期按质竣工投用,须在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九、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书面调阅、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投资估算、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抄送: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审计局 县统计局 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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